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07〕2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財廳函〔2010〕16號)、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工作指南》以及《廣東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的暫行管理辦法》(粵教助函〔2012〕48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助學金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三類。
第三條 國家獎助學金評審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和規定的程序,組織開展評審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其基本申請條件如下: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學習成績排名在本專業的前10%以內,有資格獲得該學年學校綜合獎學金一等獎;
(五)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其基本申請條件如下: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良,所有考試科目正考成績合格,學習成績在本專業的前30%以內;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學校建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其基本申請條件如下: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學校建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七條 學校的名額由廣東省教育廳分配。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國家獎助學金的名額由學校類別、辦學質量、學費標準、在校生人數等因素確定,國家獎學金及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與二級學院參評學生人數、教學質量評估等級掛鉤。
第八條 校內各二級學院的名額,由學生工作處根據上述原則進行分配,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議,經學校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執行。
第四章 評 審
第九條 國家獎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評審。
第十條 國家獎助學金的申請對象為學校正常注冊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中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對象必須是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不可同時兼得,但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學生工作處、財務處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各二級學院院長;設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學生工作處負責人任主任,主管工作的副處長任副主任,成員包括各二級學院黨總支書記。學生工作處負責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各二級學院成立由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輔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學院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審程序
(一)學生工作處根據廣東省教育廳下達的指標,按第四章有關規定制訂校內名額分配方案,經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批準后,下發給各二級學院;
(二)學生向本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三)各二級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過初審、答辯等程序,根據各學院的分配名額確定合格學生名單,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學生工作處;
(四)學生工作處對各二級學院上報的學生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學校當年度國家獎助學金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五)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學生名單應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領導小組集體研究通過后上報廣東省教育廳。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財務處收到國家獎助學金的專項撥款后,由學生工作處提供獲獎學生信息給財務處落實獎助學金發放。
第十五條 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獎金每年秋季學期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國家助學金分兩個學期發放。國家獎學金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國家勵志獎學金頒發省廳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國家獎助學金必須實行分賬核算,??顚S?,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學校已向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簽署《承諾書》,承諾嚴格遵守國家獎學助學工作的有關規定,參照公辦高校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從學校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于校內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無息貸款、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等,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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